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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停机坪运行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本站添加时间:2022-03-26 点击:

民用直升机停机坪运行安全管理条例以下:

1 为了保证民用直升机停机安全、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机场(包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转安全办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办理的要求按照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则履行。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含运送机场和通用机场。运送机场的运转安全办理应当契合本规则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转安全办理参照本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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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转安全施行一致的监督办理。 我国民用航空地区办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办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转安全施行监督办理。

机场办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转安全施行一致办理,担任机场安全、正常运转的组织和协调,并承当相应的职责。 航空运送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一起保护机场的运转安全,并承当相应的职责。

4 机场办理机构与航空运送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机场运转安全的协议,清晰各自的权利、职责、责任。

5 机场办理机构、航空运送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转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保护,保持设施设备的继续适用。

6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办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办理机构为保证飞全和机场正常运转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办理规则。

7 机场办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机场安全办理委员会。机场安全办理委员会由机场办理机构、航空运送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担任安全作业的领导组成,担任人由机场办理机构担任安全作业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办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转安全作业进

行辅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转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转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转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转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催促有关单位执行。 机场安全办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办理机构、航空运送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执行机场安全办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机场办理机构不得乱用本规则赋予的办理权限损害航空运送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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